濫收水費新罰則生效 業主繳完始可收租戶錢
文章日期:2024年4月20日

【明報專訊】加強濫收水費罰則的《2024年水務設施(修訂)條例》昨刊憲生效,訂明業主只可在水務署水費單發出及繳付後,才可向租戶收回水費,並提升濫收水費罰則,變為兩級制,首次定罪者可罰款1萬元,再度定罪罰款2.5萬元,被定罪者亦須向租戶付還超收金額。另亦賦權水務署可要求相關者提供水費收據、付款紀錄等資料或文件。發展局稱,修訂條例旨在提升執法效能,加強阻嚇力,建議分間單位業主為租客安裝獨立水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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