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履職監察制 局長可罰議員 「負面行為」包括不履行官方指派工作
文章日期:2023年5月3日

【明報專訊】區議會改制後,參選者除了入閘要過提名及資格審核關卡,就算之後當選,官員仍有權審審核區議員表現。改制後引入「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」,無故缺席會議、不履行區會主席(即民政專員)指派的工作,以至在會上粗言穢語、發言離題重複等均被列為「負面行為清單」(見表2),經調查後可由民青局長處罰,違者可遭警告、罰款或停職。西貢區議會主席周賢明冀新機制不會成為政治攻擊工具。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質疑機制猶如「校規」,限制區議員做事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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